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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新闻来源:中国连云港    点击数:1447    更新时间:2016-11-15 17:26:41    收藏此页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的要求,我市将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二、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将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

四、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六、实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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